公務員 升遷|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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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之任用,應該本人與其大事適切協調之敕,考慮政府機構物理性質與其軍職可以,依此功勳規則,兼具內升外補,改採公開、平等公平途徑,擇優晉升為,遷調磨鍊等以提拔培養金融人才

歷任第八條各款公職警務人員,按照民意代表選任法律條文訂明調到個別公職,得免經甄審(選)進程。因此分屬第二條出任情況之人,尚有前項另有明文規定除此以外應當登記甄審(選)。

本細則依據公教人員晉升法(下列舊稱前項)第十五條條例明定之。 前項第九條首款時所聲稱轉任較強之職位所稱依法官拜較低軍職列等等之職位 職銜諸如跨列四個最少職務等等之時藉以詳列最長職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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